原告杜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委托代理人乔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被告邬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杜XX诉被告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利伟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X诉称,其与被告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邬XX。婚后,夫妻由于缺少了解、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来,被告沉迷打牌、麻将,对家庭、儿子不关心,被告也不将收入用于家庭开销,致夫妻关系日渐紧张。2010年2月22日,被告酒后与其发生争吵,故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邬XX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邬XX。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为被告打麻将、不关心家庭等产生矛盾。2010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今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因夫妻疏于交流沟通,双方主要为生活琐事、被告打麻将等致夫妻关系失和。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特别是被告,注意多和原告沟通、多承担家庭责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XX要求与被告邬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