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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双利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执字第625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双利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张某乙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工龄款x元,工资款7704.88元;2、返还房照及医疗卡。诉讼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x元。其余权利全部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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