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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忠,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彭某某于2月11日和2月15日分两次给付了全部执行款x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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