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忠,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彭某某于2月11日和2月15日分两次给付了全部执行款x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