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地址湖南省湘乡市X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易某某之妻。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易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订定于2010年9月25之前付清;
二、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礼仁
二O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