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湘潭县国税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鲍宇辉,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雨湖区X乡人民政府干部,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铁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肖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新蓉担任记录。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鲍宇辉、张俊,被上诉人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胡某某与盛某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胡某某将位于湘潭市雨湖区X乡农科教中心三楼编号为B111(C7-07-x)的房屋一套(面积为130.x)出售给盛某某,出售价格为x元。此外购房合同中要求自签订之日由盛某某先付购房款6800元,余款
x元在5日内一次付清。盛某某按购房合同要求即日就付清购房款6800元,余款x元在2010年1月18日已全部付清。胡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2010年1月18日分别收到盛某某购房款共计x元并出具了收条2张(分别为6800元、x元),胡某某并于2010年1月18日向湘潭市雨湖区X乡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要求将长城乡农科教中心三楼房产移交盛某某并要求转户。另查明:湘潭市雨湖区X乡农科教中心三楼编号为B111(C7-07-x)的房屋是1999年5月31日胡某某以x元的价格从长城乡村民赵新华手中购买的。该房屋是1996年湘潭市雨湖区X乡农办经长城乡党委、政府同意报国土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所建长城乡农科教中心综合楼中机关干部集资住房之一套间。房屋买卖成交之后,胡某某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退款,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再次确认所签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由盛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胡某某补偿款玖仟元(9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胡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胡某某负担,余款由本院依法退还胡某某。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任莉
审判员肖锋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新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