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13日和9月30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乙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仙游鲤城往榜头方向逆向行驶在路左慢速车道内。19时40分,该车行经231县道59KM+50M路段,适遇相向由郑某某1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经此处,被告人黄某乙未能让郑某某先行,郑某某1亦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察明前方路面的交通情况以确保安全再通行,致二车前部在鲤城往榜头方向的路左慢速车道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1、被告人二人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郑某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乙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将车辆留在现场,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黄某乙与被害人郑某某1协商达成一次赔偿x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请求法院给予判处缓刑,愿意对其承担帮教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陈某某、郑某某2的证言,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人体伤、亡检验简图,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榜头镇X村出具的帮教证明、被害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亦愿意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建秋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