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张某,男。
被申请人戴某某,男。
申请人张朋与被申请人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戴某某所有的吉x的货车的车籍予以扣押;申请人张朋用现金
x元作抵押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朋所有的吉x号的货车的车籍予以扣押,扣押期间准许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设定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欧英伟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尹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