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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地嵘(北京)国际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五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4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地嵘(北京)国际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圣地嵘(北京)国际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五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银河小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五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上诉人圣地嵘(北京)国际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五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某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地嵘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8月22日,圣地嵘公司与五越公司签订《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由圣地嵘公司根据五越公司要求提供φ120空心薄壁管,暂定x根,单价10元/m,总计x元。此材料五越公司用于朝阳区南十里居办公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圣地嵘公司为履行合同加紧组织生产,并与第三方签订加工合同,组织货源确保供货充足,而五越公司却单方面与其他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使用其他公司产品。五越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圣地嵘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圣地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圣地嵘公司与五越公司加工定做合同;五越公司赔偿圣地嵘公司经济损失x元;五越公司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迟延履行合同的利息(自2006年8月2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日按合同总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诉讼费由五越公司负担。

五越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一、根据五越公司与圣地嵘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圣地嵘公司负责二次深化出图,五越公司至今没有收到圣地嵘的设计图纸,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圣地嵘公司违约在先;二、合同约定的壁管用在五越公司承建的北京市牛奶公司南十里居办公楼的各层楼板之间,属于结构承重受力部分,涉及整个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圣地嵘公司负责的二次深化设计必须经过有关资质设计单位审查批准,否则不得使用,但是设计单位没有批准圣地嵘公司的二次深化设计文件;三、圣地嵘公司不具备履行签约能力而与五越公司签订合同,属于商业欺诈;四、圣地嵘公司在没有接到五越公司通知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相关责任应自行承担。故不同意圣地嵘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22日,五越公司(甲方)与圣地嵘公司(乙方)签订《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φ120空心薄壁管,暂定x根,单价10元/m,总计暂定x元;单价含运输费、检测费;项目名称南十里居办公楼工程;项目地点朝阳区南十里居;质量要求:乙方所供高强薄壁管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如检测不合格乙方必须将不合格的产品退场,且不得耽误生产;乙方运输产生的破损由乙方免费调换,施工中甲方原因破损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卸车过程中乙方指挥码放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要求供货前7天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要按时供货,确保工程正常施工,不能耽误生产,否则由乙方原因供货不及时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负责二次深化设计出图,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规范,负责免费现场技术指导及施工方案制定,包括水电专业管线的铺设;合同签订后经协商每三层结款一次,每次付工作量的70-90%,到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一月之内付清全款;结算:待结构工程竣工后可根据工程实际供货量结算。

2007年8月28日,圣地嵘公司向五越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五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五越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回函至圣地嵘公司,提出“2006年8月20日,圣地嵘公司与我项目部签订了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按规定圣地嵘公司要对薄壁管的铺设和固定方法做出二次设计并报北京市本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审核批准,我项目部才能进货,并按圣地嵘公司经设计院审批的二次设计进行施工。但是,圣地嵘公司所做的二次设计未能通过北京市本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审核。致使上述合同无法履行。这一情况我们多次与圣地嵘公司做了说明,不是我项目部违反合同,而是圣地嵘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才致使合同未能执行。由于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在我方,故贵所函中所提圣地嵘公司的损失我项目部不可能承担”。

诉讼中,圣地嵘公司提交于2006年9月1日与北京龙马北方新型环保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及定金收据,证明因五越公司违约导致北京龙马北方新型环保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退还定金x元,并收取其违约金x元。

圣地嵘公司还提交2007年4月6日发票记账联1张,该记账联显示“客户名称为李先生,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φ120薄壁管,规格120×1000,x根,单价4.8元,金额x元”。圣地嵘公司提出其为减少损失,低价将薄壁管卖予他人,差价损失x元。

另,圣地嵘公司提出其现库存2761根薄壁管,按照合同价格造成库存损失x元,并提交照片2张予以佐证。

五越公司对圣地嵘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提出因圣地嵘公司未向其提供二次深化设计图纸,亦未提供二次深化设计的批准文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圣地嵘公司认为五越公司从未通知其供货,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五越公司。

经询,双方均同意解除《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圣地嵘公司与五越公司签订的《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五越公司提出因圣地嵘公司未提供二次深化设计图纸,亦未提供二次深化设计批准文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从五越公司发送至圣地嵘公司的复函中,可以看出五越公司已经将二次设计做出,而双方所签合同并未约定二次设计的审批工作由圣地嵘公司负责,故对五越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双方签订合同后,五越公司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通知圣地嵘公司供货,但五越公司至今未履行通知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双方同意解除《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据合同约定,圣地嵘公司接到五越公司通知后按时提供货物,但圣地嵘公司在没有接到供货通知的情况下即自行加工货物,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圣地嵘公司提交的《加工定做合同》、收据、发票记账联,并不能有力证明定金、违约金等损失的实际发生,故对圣地嵘公司要求五越公司承担经济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圣地嵘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圣地嵘公司与五越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签订的《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二、驳回圣地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圣地嵘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原审判决认定圣地嵘公司在未接到供货通知的情况下即自行加工货物与事实不符。依据圣地嵘公司与五越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五越公司应在要求供货前七天以电话方式通知圣地嵘公司。此项通知及七天期限应是货物加工完结后告知圣地嵘公司送货的请求和送货期限,而不是告知圣地嵘公司开始加工货物的意思表示和加工、送货的总期限。若将该通知及期限理解为圣地嵘公司开始加工的时间起点及加工、送货期限,则与圣地嵘公司加工所需合理时间、货物所需养护期(七天)等实际期限不符。所以,该通知应当理解为送货通知和送货期限,而不是圣地嵘公司加工货物的时间起点和加工、送货期限。(二)圣地嵘公司自与五越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与第三方签订加工合同,组织货源确保供货充足。上述种种行为正是圣地嵘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也是符合所涉货物加工的客观要求和合同签署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原判决认定的圣地嵘公司自行加工行为。圣地嵘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自行承担任何经济损失。二、五越公司违约事实存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五越公司与圣地嵘公司签署的《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是五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上述合同条款所涉及的特定货物是五越公司己同意接受的(包括该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等),五越公司不同意接收(包括不通知圣地嵘公司供货)上述货物即为违约。五越公司单方面与其他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使用其他公司相同产品的行为,己明确表示其不愿履行其与圣地嵘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己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无疑,依法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原判决己认定五越公司违约事实的存在,但未确定五越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原判决既己判定五越公司违约,但未确定五越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范围,此项判决内容于法理不符。圣地嵘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五越公司的违约情形及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范围。综上所述,圣地嵘公司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责任认定不明,应当予以部分撤销并依法予以改判。故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2、依法判令五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3、依法判令五越公司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迟延履行合同的利息(自2006年8月22日起至本案终审判决执行完结之日止);4、依法判令五越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五越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圣地嵘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圣地嵘公司与五越公司签订的《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第四条:“乙方负责二次深化设计出图,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规范,负责免费现场技术指导及施工方案制定,包括水电专业管线的敷设”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先决条件。五越公司至今未收到圣地嵘公司的上述技术设计文件,致使五越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第三条的要求通知圣地嵘公司加工供货。圣地嵘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故违约方是圣地嵘公司,应由圣地嵘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五越公司。二、合同定做的高强薄壁管用在五越公司承建的北京市牛奶公司南十里居办公楼的各层楼板之内,属于结构承重受力部分,涉及到整个建筑物在其使用年限间的使用安全。南十里居办公楼地上十层,建筑而积x平方米,框架剪力墙结构。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号)第十一条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圣地嵘公司按合同约定所负责的“二次深化设计”必须经过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查批准,否则不得使用。这是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是合同双方协商所能解决的,据了解,设计单位没有批准圣地嵘公司的“二次深化设计文件”,故圣地嵘公司不具备合法的履行合同条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从圣地嵘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上看,圣地嵘公司不具备履行与五越公司签订的《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的能力。五越公司之所以与圣地嵘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其产品,看重的是圣地嵘公司的技术和产品质量,而圣地嵘公司却将产品的生产转包给“北京龙马北方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从而可以看出,圣地嵘公司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况下仍与五越公司签订加工定做合同是明显的商业欺诈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四、圣地嵘公司在没有五越公司按合同要求提前七天通知其供货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五越公司无关。综上所述,本案的合同违约责任和过错在圣地嵘公司,其产生的所有损失应由圣地嵘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加工定做合同》、定金收据、发票记账联1张、照片2张、律师函、复函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圣地嵘公司与五越公司签订的《高强薄壁管加工定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五越公司应在要求供货前七天以电话方式通知圣地嵘公司的约定表明,圣地嵘公司向五越公司供货应按五越公司通知履行,而五越公司提前七天提出供货要求,应理解为双方认可圣地嵘公司准备供货所需的时间为七天。圣地嵘公司上诉提出该七天是其送货期限,不是其加工、送货的期限,否则与其加工所需合理时间不符。圣地嵘公司提出该项主张的依据是硫铝酸盐水泥国家标准(x-2006),但根据该标准,圣地嵘公司在本案中引用的标准内容属推荐性标准内容,故圣地嵘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本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标准均未约定,故一审判决对此未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二十元,由圣地嵘(北京)国际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四十元,由圣地嵘(北京)国际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庆

审判员盛涵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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