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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田某某与杨某乙、李某丙及原审被告李某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杨某甲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杨某乙之妻。

原审被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杨某甲、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李某丙及原审被告李某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杨某甲、田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杨某乙、李某丙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共计3000元。

二、被上诉人杨某乙、李某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杨某甲、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李某丙均不要求原审被告李某丁承担任何责任。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杨某乙、李某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某甲、田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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