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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金水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在半年内按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的本息付清,并加上判决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按约定利率执行),一审法院判决的诉讼费由于被上诉人已垫付,上诉人按判决书判定数额一并交付被上诉人。

二、如果半年内不能还清,按一审法院关于逾期执行办法支付。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共计450元,由上诉人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上诉人闫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闫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于岸峰

审判员马婵娟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某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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