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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文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郭某某、文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郭某某、文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上诉人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上诉人彭某某和妻子在离自家及上诉人郭某某、文某某家大约100多米远的呈三角形的自家责任田里,挖了一个大约有2—3平方米大、20—30厘米深的池子,用来喂鸭。起初,彭某某用丝网做围护,目的是为了防止鸭子在秋收时吃别人家的稻谷,秋收过后,彭某某将围护拆除。2009年11月17日郭某某、文某某家中来了很多客人,家里开了两桌麻将,下午3点左右,文某某一直带着小孩郭某宇(一岁零七个月)在打牌,起身去换煤,然后郭某宇与其他小孩在地坪里玩耍,过了一阵得知郭某宇掉入鸭池中溺水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郭某某、文某某自愿放弃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文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三、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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