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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久福,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修武县X镇。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徐某于2008年8月27日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方庄矿支付其两次医疗费分别为3820.16元和120.14元,伤残赔偿金x元,护理和监护误工费合计x元,误工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x.26元。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8)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徐某不服判决,于2009年12月28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久福,被上诉人方庄矿的委托代理人刘喜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08)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史文辉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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