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诉茅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茅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6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杨X。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茅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杨X随原告杨XX共同生活;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