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12月3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30日晚上8时,被告人陈某酒后闯入本村村民王某某家临街门面房中,适逢沙某(王某某妻子)外出回家进入房间发现陈某,沙某遂上前询问,陈某不语,并在王某某家中来回逃窜,后沙某认出陈某,陈某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沙某陈某,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侵入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利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