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43岁,汉族,驾驶员,。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34岁,汉族,系吉x号车主。

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吉x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车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x元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吉x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车籍予以冻结。扣押、冻结期间车辆由张某某负责管理,可以使用,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车辆所有权,扣押、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止。如需出卖该车,须经法院许可,并将出卖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红辉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永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