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43岁,汉族,驾驶员,。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34岁,汉族,系吉x号车主。
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吉x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车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x元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吉x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车籍予以冻结。扣押、冻结期间车辆由张某某负责管理,可以使用,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车辆所有权,扣押、冻结时间为一年,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止。如需出卖该车,须经法院许可,并将出卖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红辉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