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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经济开发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094元。

审判长王怡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乔杰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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