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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a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a,男;因本案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a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锦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吴a在本市闵行区A仓库内,趁同事潘a熟睡之际,窃得潘为被害人许a收取的货款人民币34,739元及支票等。

2010年7月6日,被告人吴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潘a、陈a、曾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吴a的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许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水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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