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扶余县粮食局陶赖昭粮食仓库。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14日以(2002)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被告欠原告货款x.44元,分别于2002年1月31日前付某原告x元,2002年6月30日前付某原告x元,余款在2002年9月末前全部还清,如不能给付,被告承担给付某告拖欠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082元、保全费2377元由被告负担。2002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200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某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