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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刑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住(略),农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

原告刑某某与被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刑某某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申请执行人刑某某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人于2009年3月10日交来执行款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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