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通恒大厦B层B04B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中艺领秀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占全,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简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艺领秀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艺中心主任,住(略)-1。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艺领秀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