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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赌博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8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上线刘某石(在逃)利用地下“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接单、现金交易形式收受彭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曹某某、何某等人投注,接受投注累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有证人彭某乙、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曹某某、何某、曹某某的证言,有通讯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彭某甲亦供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志国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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