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甲、赵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凤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9年12月17日,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2月5日,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本院司法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佘正革、检察员周国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刘某乙,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日,凤城市人民法院查封了凤城市X镇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铸造生铁75吨(价值人民币x元),并向该公司主管生产厂长被告人刘某甲告知。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经李庆林(另案处理)同意,授意被告人赵某某将法院查封的生铁变卖。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该批生铁已被法院查封仍联系程某某将生铁卖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做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认罪,初犯,且能协助申请人姜波、姜涛与债务人凤城市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依据原告姜波、姜涛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凤城市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厂址通远堡镇)铸造生铁75吨,并向该公司主管生产厂长被告人刘某甲告知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变卖、抵押被查封财产等事项。同年12月15日,该公司工人要求公司发放拖欠的工资,被告人刘某甲授意被告人赵某某联系买家将法院查封的生铁卖掉。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该批生铁已被法院查封仍联系程某某以每吨2630元的价格将该批生铁卖出,获人民币25.71万元,该款均已支付工人工资。经凤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75吨铸造生铁价值人民币x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姜波、姜涛卖铁款人民币5万元。现凤城市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与姜波、姜涛就卖铁款退还问题达成协议:凤城市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于开工后一个月内给付姜波、姜涛卖铁款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其是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的生产厂长,以前公司的老板是王某,2009年11月份,李庆林在会上说厂子的所有权是他的;2009年12月2日,凤城市人民法院查封了公司的75吨铸造生铁。同年12月15日晚,赵某某与一些工人找其要工资,其说没钱,大家一致要求卖铁,其打电话经李庆林同意后让赵某某联系买家,赵某某联系到程某某后将75吨生铁卖掉给工人开工资了。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09年12月15晚,挺多工人到刘某甲的办公室要工资,刘某甲称他不是老板没办法。工人们就要求卖铸铁开资;刘某甲看工人找的紧就让其给程某某打电话问生铁每吨2650元能否卖出去,老程某这个价钱太贵,要是每吨2630元还行。其放下电话后问刘某甲,刘某甲说:“一吨差二十元,一百吨才差两千块钱,这个价也行”。其当时就给老程某电话让他明天来拉铁,次日,程某某拉走97.78吨,给公司25万多元,这些钱都用于工人工资了;其知道卖出去的生铁法院当时已经查封了。

3、证人程某某证实,2009年12月15日晚,赵某某打电话说厂子拖欠工人工资未给,有铸造生铁要卖,每吨2650元行否,其说太贵不能买。赵某某说其和厂长刘某甲合计一下再打电话。不长时间,赵某某打电话说:“我和刘某甲合计好了,每吨2630元给你,但明天必须拿现金”。第二天,其带车去公司拉回97.78吨生铁,共花了25.71万元。

4、证人郭某某证实,2009年12月15日晚,其与不少工人去找刘某甲商量工资怎么解决,到后,我们说把厂子生产的球团卖了给工人开资,刘某甲不同意,并说铁好卖且值钱,卖铁,然后工人都走了。第二天早7点多钟,来了几辆翻斗车拉铁,大家就一起上前把铁装上车,下午五六点钟大家去财会开工资。与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证实的此情节相一致。

5、证人孙某证实,其是广兆冶金公司的出纳员,工人要卖铁发工资时,其问刘某长,刘某长说工人要卖铁不用管;开工资时,其问刘某长这样分钱行吗刘某长说不用管;分钱时,刘某长就在守卫室。

6、财产保全申请证实,2009年12月1日,原告姜波、姜涛申请本院对凤城市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的生铁进行查封;(2010)凤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及刘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对凤城市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的铸造生铁查封了75吨,并向被告人刘某甲告知查封期间不允许对查封的物品进行转移、变卖等。

7、物证照片证实本院查封75吨生铁及向被告人刘某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有关情况。

8、凤城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鉴定书证实,75吨生铁的价值人民币x元。

9、收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将法院查封的生铁卖了97.78吨,获款人民币x元。

10、协议书证实,凤城市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与姜波、姜涛就卖铁款退还问题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明知75吨铸造生铁已被法院查封仍予以变卖,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罚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能主动赔偿被害人5万元,且能协助被害人与凤城市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甲能当庭认罪、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淑琴

人民陪审员孙某英

人民陪审员刘某凤

书记员李站萍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