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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怀刑初字第002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2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8月23日,因嫖娼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收容教育六个月;1999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北京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勇、郑秀环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车号京x轿车,于2008年4月3日20时许,由北向南行驶至怀柔区X路成人教育局门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王克全相撞,致使王克全受伤。事故后被告人田某某弃车逃逸,王克全经抢救无效于某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克全不负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于2008年4月4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对被告人田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刘某的辩护意见为,田某某系自首;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车号京x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怀柔区X路成人教育局门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王克全相撞,致使王克全受伤。事故后被告人田某某弃车逃逸,王克全经抢救无效于某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克全不负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于2008年4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于某某、杨某、陈某某、邢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怀公刑技(法)2008尸检字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京公交鉴车速字[2008]X号车辆行驶速度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京公(怀预)决字[2006]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怀)收教决字[2006]第X号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1999)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某被告人田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妥,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勇、郑秀环向本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已执行。鉴于某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红

人民陪审员苏天福

人民陪审员许怀友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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