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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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3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在刘某某居住的许昌市魏都区X街相府商务宾馆X房间内,分两次盗走刘某某现金1300元及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等物(经鉴定价值5114元),自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某、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641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使被害人免受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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