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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40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卫、王某坡、王某爽(均已判刑)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南段,以神医治病为名诈骗张某某现金x元。

2、2008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卫、王某坡、王某爽预谋后窜至许昌县X路X路交叉口附近,以神医治病为名诈骗朱某某现金x元。破案后已追回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陈述、抓获经过、同案人判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使受害人免受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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