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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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志华、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马某某自称许昌市北关部队的军官,以销售低价柴油办理银行转账方便交易为名,于2009年6月18日,让张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邮政储蓄所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个存折(卡折关联)。后马某某以查看银行卡为借口将银行卡掉包,当日马某某与张某某以现金的方式交易了4吨柴油。2009年6月19日,马某某再次向张某某提出交易15吨柴油的意愿,并要求张某某将x元货款存至前一天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上,在张某某将x元存款存到前一天办的邮政储蓄存折上并等待交易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在新乡市用调包得到的张某某的银行卡将张某某账户上的x元现金取走。破案后追回现金x元退还给被害人。

2、2009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预谋后窜至济源市,被告人马某某自称济源市某部队的军官,以销售低价柴油办理银行转账方便交易为名,于2009年5月22日让薛某某在焦作市百货楼西边的邮政储蓄所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个存折(卡折关联),后马某某以查看银行卡为借口将银行卡调包,当日马某某与薛某某以现金的方式交易了6吨柴油。2009年5月25日,马某某再次向薛某某提出了交易30吨柴油的意愿,并要求薛某某将17.5万元货款存至前一天办理的存折上,在薛某某将17.5万元货款存到前一天办的邮政储蓄存折上并等待交易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在商丘市用调包得到的薛某某的银行卡将薛某某账户上的x元现金取走,还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购买了价值x元的金首饰。破案后,追回现金x元和价值x元的首饰退还给被害人。

3、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预谋后窜至焦作市,被告人马某某自称焦作市地炮旅负责后勤的军官,以销售低价柴油办理银行转账方便交易为名,于2009年5月23日,给靳某某500元后让靳某某在焦作市百货楼西边的邮政储蓄所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个存折(卡折关联)之后,马某某以查看银行卡为借口将银行卡调包,当日马某某与靳某某以现金的方式交易了6吨柴油。2009年5月25日,马某某再次向靳某某提出交易20吨柴油的意愿,并要求靳某某将10万元货款存至前一天办理的存折上,在靳某某将10万元货款存到前一天办的邮政储蓄存折上并等待交易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在商丘市用调包得到的靳某某的银行卡将靳某某账户上的x元现金取走,诈骗金额为x元。破案后,追回现金x元退还给被害人。

4、2009年5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预谋后窜至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马某某自称是济宁市炮团的军官,以部队低价出售柴油为名与朱某某以现金形式交易了8吨柴油,在取得朱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销售低价柴油办理银行卡转账方便为名,让朱某某在曲阜市X路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存折,后马某某以看银行卡为名将银行卡调包,2009年5月13日,马某某再次向朱某某提出了交易10吨柴油的意愿,并要求朱某某将4.8万元货款存至前一天办理的存折上,在朱某某将4.8万元货款存到前一天办的中国银行存折上并等待交易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将朱某某银行账户上的4.8万元现金取走。破案后,追回现金x元退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以上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当时不是他给被害人主动打电话说的,检察院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是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应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意较小,在共同犯罪中是被动实施者,是从犯,都是王子荣进行策划,准备犯罪工具,诈骗后分赃也是由王子荣主要分赃的。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另案处理)预谋后至许昌市,马某某自称许昌市北关部队的军官,以销售低价柴油办理银行转账方便交易为名,于2009年6月18日,让被害人张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路邮政储蓄所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个存折(卡折关联)。后马某某以查看银行卡为借口将银行卡掉包,当日马某某与张某某以现金的方式交易了4吨柴油。2009年6月19日,马某某再次向张某某提出交易15吨柴油的意愿,并要求张某某将x元货款存至前一天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上,在张某某将x元存款存到前一天办的邮政储蓄存折上并等待交易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在新乡市用调包得到的张某某的银行卡将张某某账户上的x元现金取走。破案后追回现金x元退还给被害人。

2、2009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预谋后至济源市,被告人马某某自称济源市某部队的军官,以销售低价柴油办理银行转账方便交易为名,于2009年5月22日让薛某某在焦作市百货楼西边的邮政储蓄所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个存折(卡折关联),后马某某以查看银行卡为借口将银行卡调包,当日马某某与薛某某以现金的方式交易了6吨柴油。2009年5月25日,马某某再次向薛某某提出了交易30吨柴油的意愿,并要求薛某某将17.5万元货款存至前一天办理的存折上,在薛某某将17.5万元货款存到前一天办的邮政储蓄存折上并等待交易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在商丘市用调包得到的薛某某的银行卡将薛某某账户上的x元现金取走,还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购买了价值x元的金首饰。破案后,追回现金x元和价值x元的首饰退还给被害人。

3、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预谋后至焦作市,被告人马某某自称焦作市地炮旅负责后勤的军官,以销售低价柴油办理银行转账方便交易为名,于2009年5月23日,给靳某某500元后让靳某某在焦作市百货楼西边的邮政储蓄所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个存折(卡折关联)之后,马某某以查看银行卡为借口将银行卡调包,当日马某某与靳某某以现金的方式交易了6吨柴油。2009年5月25日,马某某再次向靳某某提出交易20吨柴油的意愿,并要求靳某某将10万元货款存至前一天办理的存折上,在靳某某将10万元货款存到前一天办的邮政储蓄存折上并等待交易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在商丘市用调包得到的靳某某的银行卡将靳某某账户上的x元现金取走,诈骗金额为x元。破案后,追回现金x元退还给被害人。

4、2009年5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预谋后至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马某某自称是济宁市炮团的军官,以部队低价出售柴油为名与朱某某以现金形式交易了8吨柴油,在取得朱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销售低价柴油办理银行卡转账方便为名,让朱某某在曲阜市X路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存折,后马某某以看银行卡为名将银行卡调包,2009年5月13日,马某某再次向朱某某提出了交易10吨柴油的意愿,并要求朱某某将4.8万元货款存至前一天办理的存折上,在朱某某将4.8万元货款存到前一天办的中国银行存折上并等待交易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子荣将朱某某银行账户上的4.8万元现金取走。破案后,追回现金x元退还给被害人。

庭审中,公诉人对于被告人的立功情节予以了确认。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薛某某、靳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等的证言、搜查材料、追退赃手续、查询存款材料、物证照片、取款现场照片、销货凭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存取款清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对于第二、三起犯罪事实的供述,系其涉嫌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因焦作市公安局、济源市公安局、曲阜市公安局已对三个案件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马某伦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属于坦白。因同案犯王子荣未抓获归案,无法确认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辩护人关于其是从犯的辩护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情节、是初犯,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悔罪很深、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应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军装上衣一件、军用车牌一套、诺基亚1200型手机2部、军官证7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菅卫华

人民审判员张继军

人民陪审员解军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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