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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5日10时许,临颍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临颍县X镇曹窑大队曹某某与人发生纠纷。接到报警后临颍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遂指派城关派出所民警赵某某等人出警。赵某某于当日11时3分赶到曹窑村向引发他人报警事件的利害关系人贾某某了解情况时无故遭到贾某某的殴打,造成赵某某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临颍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郭纪元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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