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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3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有4个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缺乏感情基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双方十年前经协商就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孩子均已长大成家。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1982年3月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张亚飞,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亚娟,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张亚娜,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张朋飞。长子、长女、次女均已成家立业,次子上大学二年级。2003年1月15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写下离婚协议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宗朝

审判员李章根

审判员程尽华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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