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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赵某甲,男,40岁,汉族,无业,住(略)。

被害人邵某某,男,39岁,汉族,无业,住(略)。

被害人刘某某,男,40岁,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系鞍山市中心医院财务科会计(现休病假),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赵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甲、邵某某、刘某某及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9月,被告人常某某以能为赵某甲姐姐赵某丙及邵某某办理向鞍山市中心医院送药品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分别骗取赵某丙人民币5000元,邵某某人民币4000元,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07年9月下旬,被告人常某某以能为刘某某的朋友赵某甲外甥女陈璐璐办理到鞍山市第二医院作护士工作为名,骗取赵某甲人民币共计x元,此款由刘某某转交。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合法财物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赵某甲请求判令被告人常某某退赔其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被害人邵某某请求判令被告人常某某退赔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被害人刘某某请求判令被告人常某某退赔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辩解,同意退赔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表示本人没有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间,被告人常某某以能为被害人赵某乙姐姐赵某丙及邵某某办理向鞍山市中心医院送药品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分别骗取赵某甲人民币5000元,邵某某人民币4000元,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07年9月下旬,被告人常某某以能为刘某某的朋友赵某甲外甥女陈璐璐办理到鞍山市第二医院作护士工作为名,骗取赵某甲人民币共计x元,此款系刘某某转交被告人常某某。所获赃款均被被告人常某某挥霍。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7月的一天,刘某某找到其说赵某乙姐姐是卖药的,问能不能给联系一下,往市中心医院送药,其说行。过了几天其找刘某某说事情办的差不多了,需要打理关系,刘某某找了赵某甲、赵某乙姐姐、刘某某的朋友邵某,在湖南阿祥煲仔店见面,赵某甲给其拿了人民币5000元。过了几天,其又向刘某某要了4000元打理关系,是邵某给其送的钱。其根本就没有能力办这事,其跟他们说办事要钱只是想骗点钱。2007年9月份的一天,在鞍山市铁东常某九中社区,刘某某找到其说赵某乙亲戚是应届毕业生,要上二院工作,问其能不能办其说能办,但得花钱。之后其以办工作需要打理人情,先后从刘某某手要了四万元,其给打的收条。其说能办工作的事,就是想骗他们的钱。其一共骗了办送药款、办工作款共计人民币x元整。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7月,常某某答应帮赵某乙姐姐往市中心医院送药,需要打理关系,要了赵某甲姐姐5000元,要了邵某4000元钱,还跟其要了2000元。但送药的事他也没办成。2007年9月份的一天,常某某以能给赵某甲家亲属往医院办工作,先后两次从其手要走四万元,并给其打了收条。到了2007年12月份,其就找不到常某某了。2009年10月15日中午,其在二一九小学对面的一旅行社内,找到了常某某,并报了警。警察来了就把常某某带到了公安机关。

3、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证实2007年9月下旬,其和姐姐通过邵某某、刘某某认识了在鞍山市的中心医院工作的常某某,常某某同意让其姐姐向中心医院进药,他说做办理药品进市中心医院的手续费用,其姐姐给了常某某5000元,邵某某又给常某某4000元,可是一个多月后,常某某就没有音信了,就知道上当受骗了。2007年10月底,刘某某说他有能力办理护士工作的事,当时其亲属的孩子正好卫校毕业,其就先给刘某某拿了x元钱做孩子工作安排的事。等到当年的12月26日工作也没有安排上,其问刘某某,他说把x元钱交给了常某某,让他帮着办理护士这事。于是就一起找常某某,常某某离开了其视线,到现在其亲属的工作也没有安排。案件发生后,其找到过常某某一次,说事情没有办成,把钱还了,他说他没有钱。

4、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底,其通过邵某某、刘某某结识常某某,常某某答应可以让其向医院进药。常某某说办理入院的进药手续需要5000元,其给了常某某5000元,常某某说一个星期就可以把手续办好。一个星期后,见没有音信,就去找常某某,他说还需要钱办理手续,邵某某又给常某某拿了4000元钱。常某某答应一个星期内把手续办理完。期间其多次给常某某打电话询问办的进展,他一拖再拖,一直拖到2007年11月。其看没有结果,就向常某某要办理手续的钱,他就说给他点时间,后来就找不到他了。一直到2009年10月15日,在二一九小学附近看到他,才将其抓住扭送到派出所。

5、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9月,其通过刘某某认识了常某某,常某某说可以运作药品进市中心医院,其同学赵某乙姐姐也是做药品生意的,其就跟赵某乙姐姐说了这事,然后去了常某某的单位市中心医院常某某的办公室财会科,常某某说需要钱办理药品入院手续。当天中午吃饭时,赵某丙给常某某拿了5000元现金,常某某说一个星期后药品可以进入中心医院。等了一周没有结果,又找到常某某,他说现在的药品入院手续不好办,如果想办,还需要拿5000元,于是当天中午其又给常某某拿了4000元现金,常某某说一周后可以办完,可是一个月也没有办完。其和刘某某、赵某丙找他要钱,就找不到他了。

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刘某某报案,被告人常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被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扭送至派出所。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常某某自然情况。

8、收条:证实被告人常某某收到赵某甲办送药款一万一千元整,办工作款四万六千元整。

9、房产委托授权书:证实在被害人刘某某、赵某甲等人向被告人常某某索要被骗取的钱款时,常某某于2008年1月29日自书表示将自己位于铁西派生路X号的私有房产抵押给赵某甲,明日(1月30日)返还给赵某甲人民币五万七千元整。如不返还,将房屋抵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常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x元,返还被害人赵某甲、邵某某、刘某某(其中赵某甲人民币x元、邵某某人民币4000元、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波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人民陪审员王志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速录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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