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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鞍山市腾鳌特区康某镀锌带钢厂与被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鞍山市腾鳌特区康某镀锌带钢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厂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系该公司职员。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在原告厂区上方架设了一组电线,该线路跨越原告厂房西侧办公楼、成品库及镀锌车间三处房屋,这严重影响了原告单位有关房屋修缮工作的进行及人身安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前按照行业标准负责为原告鞍山市腾鳌特区康某镀锌带钢厂办理增容,由400千伏安变压器增至800千伏安。

二、变压器及以上设备的材料、安装、调试工作由被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负责(替换的旧设备的所有权归属被告)。

三、原告鞍山市腾鳌特区康某镀锌带钢厂于2010年9月3日前给付被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x元工程费用。

四、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某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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