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盛仕鑫源5-4。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东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郑某奇,6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诉讼本院,以夫妻性格不和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闻某与被告郑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郑某奇,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郑某一次性付给原告抚养费x元;
三,座落于鞍山市铁西区X街《盛仕鑫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x元,由原告偿还;
四,其它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闻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伟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