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自来水公司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甲-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鲅鱼圈分公司生产协力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甲-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黄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