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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牛某、肖某甲、肖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肖某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肖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系二上诉人之母。

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来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鹤壁市淇滨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小冬,鹤壁市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郭某某、牛某、肖某甲、肖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X乡X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贾敬科

审判员刘自亮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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