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肖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肖某甲、肖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系二上诉人之母。
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来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鹤壁市淇滨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小冬,鹤壁市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郭某某、牛某、肖某甲、肖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X乡X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贾敬科
审判员刘自亮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