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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与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岈山镇X村冯岗X号。

被告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甲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双方于2007年8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在家经常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常常搞得家庭不合,为此原被告没少生气吵架。2008年过完年后被告不辞而别,经原告多方打听,至今没有音讯,我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已经成为死亡的婚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早日解除原告的痛苦。

被告程某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亲戚介绍后相识,认识后不久双方于2007年8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打架。2008年3月10日被告独自外出,至今没有音讯。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在报刊上发出公告寻找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程某乙仍无音讯,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略)]岈山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经庭审质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8年3月10日被告程某乙因双方感情不和外出,与原告程某甲分居至今已满二年以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程某甲起诉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凌

审判员郭继东

审判员郜宏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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