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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朱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

被告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原系高中同学,2004年自行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46寸夏普液晶彩电一台、32寸夏普液晶彩电一台、西门子洗衣机一台、西门子双开门冰箱一台和戴尔台式电脑一台归原告陆某所有。现在该房屋内的其余财产归被告朱某所有;

三、现在被告朱某名下的牌照号为沪XX的迈腾轿车一辆归被告朱某所有;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丁莉娟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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