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原系高中同学,2004年自行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46寸夏普液晶彩电一台、32寸夏普液晶彩电一台、西门子洗衣机一台、西门子双开门冰箱一台和戴尔台式电脑一台归原告陆某所有。现在该房屋内的其余财产归被告朱某所有;
三、现在被告朱某名下的牌照号为沪XX的迈腾轿车一辆归被告朱某所有;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丁莉娟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