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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5月自行相识恋爱,1993年9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高某某。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但近年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及脾气性格不合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睦。原告遂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高某某自2010年11月起随被告高某某共同生活,其今后相关费用由被告高某某全额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1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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