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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杨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又名徐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新连独任审判。因被告去向不明,2010年5月18日,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自行相识恋爱,1985年9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杨某某。1997年,被告开始做生意,获利颇丰就开始逍遥作乐,生活作风糜烂,使夫妻关系不睦。2006年之后,生意失利,债主盈门,被告却为躲债逃之夭夭,至今下落不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5年9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杨某某。1997年,被告开始做生意,获利颇丰,先后购买了三室二厅二卫房屋一套(含家具)、帕萨特轿车一辆。赚钱后,被告的生活作风开始转变,常彻夜不归,致夫妻关系失睦。2006年,被告的生意失利,开始变卖汽车、家电,但也无法清偿所欠的巨额债务。被告为逃避债务于2008年2月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沓无音讯,而原告和儿子却每天在债主的讨债声中度日。2010年初,原告在上海能唯一栖身的房子被崇明法院抵押给债权人。据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和被告离婚。

以上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崇明县X乡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佐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初的夫妻关系尚可,1997年,自被告做生意赚钱后,移情别恋,致夫妻关系失睦,生意失利后,欠下巨额外债,被告又不负清偿债务之责,却逃之夭夭,至今已逾2年半,仍尚无音讯,让原告饱受了债主索债之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财产部分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泉

审判员张新连

代理审判员袁步忠

书记员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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