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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容留他人吸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因本案于200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4日,被告人徐XX在其暂住地本市X路XXXX弄X号XXX室内容留吴XX、傅X、王XX等人共同吸食冰毒。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XX、傅X、王XX、董X、宋XX的证言;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医院尿液检查单;房屋租赁合同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在其暂住地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徐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吸毒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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