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陈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延迟退工的损失、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张依琳
代理审判员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