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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罗××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男。

被告罗××,女。

原告张××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本来很好。但2008年1月其患脑梗中风后,被告有了外遇,还把男人的衣服拿回家来洗,并且对其不关心。2010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和被告共同居住的地方,双方不再共同生活。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罗××辩称,双方系自行相识并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08年1月原告患脑梗中风,被告四处借钱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并且在医院一直照料原告。在此期间,被告父亲被查出晚期肝癌,被告需要同时照顾父亲和原告,自此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照顾不周,开始有意见。被告的户口于今年春节迁到上海后,原告的思想变得极端,甚至动手打被告,但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被告从不还手。被告与其他异性并没有不正当的关系,拿回家来洗的是其弟弟的衣服。被告珍惜和原告的婚姻,希望继续和原告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希望维系婚姻和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并恋爱,于200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认为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行相识并恋爱,虽系再婚,但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由于原告认为被告同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相互信任,及时沟通和交流。现被告表示珍惜与原告的感情,希望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维持与原告的婚姻,原告亦应念及多年的情义,给被告机会,双方共同努力化解矛盾与分歧。只要双方顾念以往的夫妻情份,互相信任,多沟通交流,夫妻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张××要求与被告罗××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灿

书记员李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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