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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树立,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于2010年4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报,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举证期间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树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公告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0年3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4月25日,被告生女儿李某允,2007年1月26日又生一子李某举。2008年4月因涉嫌伤害犯罪原告被逮捕。后被判刑一年零三个月,2009年6月原告刑满释放。期间,被告以给原告跑事为名借贷x元,原告回来后共同还外债x元,原告又处理两个房场得款x元也偿还了外债,至今我家仍欠债务x元。自2008年10月开始,被告就经常与陈XX鬼混,2009年7月,被告和陈XX合谋以给原告跑事垫钱x元为由,将原告的长安之星汽车以x元抵价给陈。2009年7月18日,陈以为其妻看病为由,从原告处要求4000元。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09年9月19日给原告留下一封信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至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依法请求:1、离婚。2、由于被告长期居无定所,无抚养子女的条件,儿子李某举、女儿李某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3、共同债务x元,由被告分担x元。4、共同财产: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组合家具一套归原告所有。5、由于被告与他人同居,致使原告心灵上遭受沉重创伤及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x元。

被告朱某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可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2000年3月23日,在鲁山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4月25日、原、被告生一女孩,取名李某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李某举。2008年4月,原告因涉嫌犯罪被逮捕,于2009年6月刑满获释。原告被释放后,怀疑其在被关押期间,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二人为此不断生气争吵,双方曾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因为未达成一致意见致其离婚无果,尔后,被告于2009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挂式空调机、海尔牌双开门冰箱各一台、海棠牌洗衣机一台、四开门组合柜一套。

另据原告提供被告给其留置的书信两封,其中一封的部分内容为:“建超:……我现在已不是以前的我了,这一年多我遇到的无论是人还是遇到什么样的事,应该用什么办法去解决,头脑非常清楚。……合与分不重要,只要自己过得有意义、有价值,在这个问题上我非常矛盾,我需要找些能给我答案的人,去对对答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二人婚后理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好幸福家庭。然而,原告在生活中不注重自身修养,以致因违法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年余。原告获刑后怀疑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引起二人在生活中争吵生气不断,导致其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且被告留置信件离家出走长期不归,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女两人尚且年幼,仍需其父母抚养。鉴于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子女,且原告已放弃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故李某允、李某举可随其父生活,抚养费自理。被告对其子女享有探视权。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理应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因原告一人抚养两个子女负担较重,故可将被告应分得的部分财产判决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分担共同债务,其无提供确实证据佐证,本院无法予以认定。原告以被告有第三者插足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部分,其无提供确实的证据佐证,对此本院无法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本人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李某举、女儿李某允均随其父李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被告对其子女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格力牌挂式空调机、海棠牌洗衣机各一台、四开门组合柜一套、海尔牌双开门冰箱、43 T电视机各一台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20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各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继文

人民陪审员岳小欣

人民陪审员孟庆辉

二О一О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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