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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乾民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17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申请执行费550元。本院于2006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2725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5)乾民速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某海

审判员王某江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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