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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陈XX诉被告郝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陈XX。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陈XX之父)。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靖武,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董某某、陈XX诉被告郝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封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靖武,原告陈XX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靖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原告陈XX诉称,2009年4月27日20时许,原告董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安漳大道南侧由西向东行驶中,被告郝某某违章驾驶的轿车,沿安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市艺文高中门前左转弯下道时撞伤。经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确诊董某某:左足外伤,医生要求卧床休息2周;确认陈XX:1、下颌软组织损伤;2、左下肢软组织损伤;医生要求卧床休息1周。后经医生复查董某某需要继续休息2周,并复查,对症治疗。原告陈XX继续休息1周,加强营养,对症治疗。交警部门认定:郝某某负全部责任;董某某、陈XX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经济精神受到损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056元;维修电动自行车及停车费520元;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900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郝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7日20时许,在安阳市安漳大道艺文高中门前,被告郝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安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市艺文高中门前左转弯下道时,与原告董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带陈XX,沿安漳大道南侧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董某某、陈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原告受伤后到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董某某被临床诊断为:左足外伤;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为:1、DR显示左足骨质无损失;2、制动、卧床休息2周;3、如有异常,请及时就诊。陈XX被临床诊断为:1、下颌软组织损伤;2、左下肢软组织损伤。二原告门诊治疗花费420元。同年5月6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0)第184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郝某某负全部责任,董某某、陈XX无责任。同年5月14日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对董某某作出补充诊断证明,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为:1、继续休息2周,并复查,对症治疗;2、不适随诊。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对陈XX作出补充诊断证明,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为:1、继续休息1周,营养,对症治疗;2、不适随诊。原告修理电动自行车花费520元。原告提供了面值200元的出租车票。

又查明,二原告在安阳市益生堂药店购药后,于2010年4月10日到该药店换取发票面值576.7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郝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董某某、陈XX无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996.7元;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系安阳市鹏程轻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按照原告的每日工资56.67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害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计算15天,故误工费为850.05元;关于交通费问题,应根据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发生费用,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50元;车辆损失520元;以上合计2516.75元。营养费问题,因原告未构成轻伤以上的伤情,故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停车费、抢险费问题,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过失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原告陈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516.75元;

二、驳回原告董某某、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封志勇

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付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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