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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曹某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某,女,35岁。

被告曹某,女,38岁。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曹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诉称,2009年7月24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曹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孔某某现金壹万元整(x)”。后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向原告孔某某借款x元,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借款后,未及时、足额的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某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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