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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与上诉人洛宁县市政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邢小迁,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上诉人洛宁县市政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小迁,上诉人洛宁县市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胜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某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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