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邢小迁,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上诉人洛宁县市政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小迁,上诉人洛宁县市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胜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某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