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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甲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素珍,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付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长伦,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付某甲与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于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5日,被告将部分闲散山坡地承包给其经营,合同载明:承包期三年,如种经济作物,到期后可相互协商,延续承包期。其种植了薄皮核桃。三年承包期满,被告未经协商,也未经村支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承包地承包给被告张某某。严重侵犯其权利,故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到原告原承包土地的合同部分无效。

被告西逯寨村委辩称:其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合同是在原告合同已到期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告所栽薄皮核桃是经济林不是经济作物。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被告西逯寨村委签订合同是在原告合同已到期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06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和承包费收据。2、照片四张,证明原告核桃树栽种情况。3、2009年10月6日土地拍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村委违约,拍卖原告承包地。4、西逯寨村党支部证明两份,证明合同期满期后种经济作物可延期承包及沁北电厂占地不涉及原告履行合同中的坡地。

被告西逯寨村委提交的证据有:1、2009年10月23日公告一份,证明本次土地拍卖是经过民主议定的。2、照片四张,证明原告核桃树载种情况。3、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因沁北电厂占地,经市镇政府同意,将全部到期承包地收回。

被告张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现场勘查原告付某甲原承包地的现场勘验笔录,具体情况为:原告原承包地块是不规则梯形,北边长43.5米,南边长58米,东边长84.5米,西边长51米。按行距4米,株距3.5米种植了18行薄皮核桃树,地边栽种杨树、花椒树,现承包地内还有薄皮核桃树大小155棵、杨树30棵、花椒树20棵。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和被告提交的证据1、2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4二被告认为内容不实,党支部不能代表村委。被告提交的证据3原告认为内容不实,也没有负责人签字。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告和被告张某某无异议,被告西逯寨村委不认可,认为应以合同为准。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和被告提交的证据1、2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系村支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有负责人签字,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3系五龙口政府对西逯寨村委分地情况的说明其证明目的在于证明因沁北电厂占地致使西逯寨开油荒居民组部分群众成为失地农民,为解决这一问题,村委决定将到期的承包地收回,优先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该证明加盖有政府公章,对此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的被告张某某并不属于该证明中的失地农民。其真实性应予认定。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勘查原告付某甲原承包地的现场勘验笔录,具有客观、真实性。虽然被告西逯寨村委不认可,但未提出正当理由予以驳倒,应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10月5日,被告将部分闲散山坡地承包给原告经营,合同载明:承包期三年,承包土地原则上种经济作物,如种农作物,三年期满后甲方收回承包土地,如种经济作物,到期后可相互协商,延续承包期。后原告按行距4米,株距3.5米种植了18行薄皮核桃树,地边栽种杨树、花椒树,现承包地内还有薄皮核桃树大小155棵、杨树30棵、花椒树20棵,为扩大经营收益,原告在树中间套种农作物。原告按约定缴纳承包金。合同履行三年后核桃树已开始挂果,即将产生收益。被告西逯寨村委以原告承包合同三年期满为由,未与原告协商将原告承包地收回,并通过公开竞标进行拍卖,被告张某某以5200元的价格中标,二被告于2009年10月6日签订了土地拍卖合同,将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土地承包给被告张某某耕种。该承包方案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另查明:2008年10月,沁北电厂三期扩建占用西逯寨村开油荒居民组部分土地,因需要给部分失地农民重新安置,被告西逯寨村委据此于2009年10月将村内全部到期承包地收回,优先给开油荒居民组X户32口人分配了承包地,但并不涉及原告承包地,剩余40余亩地包括原告的承包地在内进行了公开拍卖。

本院认为:2006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西逯寨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其应尽义务。该合同约定承包土地原则上种经济作物,如种农作物,三年期满后甲方收回承包土地,如种经济作物,到期后可相互协商,延续承包期。原告在承包地内种植了薄皮核桃树155棵、杨树30棵、花椒树20棵,薄皮核桃树、杨树、花椒树应属经济作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且经过三年经营管理,现核桃树已开始挂果,即将产生收益。合同期满后,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商,合理延续承包期。但被告西逯寨村委并没有和原告相互协商,而是直接将原告的承包地收回,将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土地承包给被告张某某耕种。确实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该承包方案未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土地拍卖合同中涉及到原告原承包土地合同的部分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庆九审判员原小波

审判员王亚娟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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