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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执字第1号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张某盗窃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的(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2月10日将该判决中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中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殿文

审判员白雪松

审判员杨建军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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