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姜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姜某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高某人民币5365.79元,以及逾期利息人民币36元,共计人民币5401.79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