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执字第44号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8)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因被执行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将所判罚金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殿文

代理审判员杨建军

代理审判员白雪松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