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被告赵某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赵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赵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赵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5649.48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0月1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张璐瑶